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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曹晨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10-28 11:08:14

司属各单位、处室:

曹晨,男,1988年10月出生,衡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0519881015351X,系原信息中心干事。

曹晨在信息中心工作期间,经常违反集团公司考勤制度,信息中心负责人多次对其进行劝诫谈话无效后,于2020年4月28日以报告形式将其人事关系退回集团公司人事处。人事处相关人员在同年5月多次通知曹晨到该处进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但其拒不来司学习。2020年10月18日人事处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催促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寄给曹晨,其一直未予回应。

鉴于曹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经集团公司2020年第15次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曹晨与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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