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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运营单位管理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3-19 11:44:58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衡公交董字〔2020〕3号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运营单位管理失职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处室:

    《运营单位管理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17日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0年319日印发
 

                                                                                        (共印32份)



 

运营单位管理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按照集团公司“精管理、降成本、保安全、增营收”的工作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压实责任,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及企业日常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1.线路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志愿者红马甲),线路存在私自调整变更车辆计划台次、趟次行为。

2.线路首、末班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执行;未按要求及时调整并对外公示发车时间表。

3.当班调度员不按要求如实填写线路车辆考勤表,未严格落实公司派班工作。

4.线路调度、保洁及驾驶员等存在迟到、早退及中离现象。

5.未按要求开展驾驶员违法违章排查整治处理工作。

6.未按要求有效开展线路车辆超速排查、分析、整改工作。

7.车辆未做好规范进出站工作,未停稳开门、未关门起步,人为关闭车门阻止开关,人为破坏车载监控系统,存在酒后驾车情况。

8.首、末站候点首发车辆驾驶员未在岗监票;行驶中存在打手机、抽烟、嚼槟榔等违章行为的;线路存在拒载、甩站,经查属实的,以及其它严重影响车辆营运形象的。

9.线路车辆卫生达标,未做到“一天一清洗”,“一趟一清扫”(疫情等特殊期“一趟一消毒”);遇恶劣环境严重影响导致车容车貌不达标现象时,未及时采取补洗方式。

10.私自改变线路,中途掉头,关闭头尾牌,无故转客等现象。

11.车内缺失三角木、三角警示牌、安全锤和灭火器的。

12.驾驶员工作日志未按要求填写,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及暖风机,起、终点站候点车辆未按规定熄火的。

13.未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合理调配,有计划安排上线营运,影响油补行驶里程的。

二、责任追究处理

1.在年度内联合检查中,分公司责任管理营运线路当班调度、保洁及驾驶员如出现违规行为的,则由分公司按照集团相关管理制度上报整改处理意见。

2.在年度内联合检查中,责任管理营运线路如出现违规行为的,对分公司当班责任车队长按以下条款处理:

1)如出现2次违规行为的,由分公司上报整改处理意见。

2)如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则对其作免职处理。

3.在年度内联合检查中,责任管理营运线路如出现违规行为的,对分公司当班副经理按以下条款处理:

1)如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对其扣罚绩效奖1000元。

2)如出现4次违规行为的,对其作行政警告处分。

3)如出现5次违规行为的,对其作免职处理。

4.在年度内联合检查中,责任管理营运线路如出现违规行为,对责任分公司经理按以下条款处理:

1)如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对其扣罚绩效奖500元。

2)如出现4次违规行为的,对其扣罚绩效奖1000元。

3)如出现5次违规行为的,对其扣罚绩效奖2000元。

(4)如出现6次违规行为的,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如出现7次违规行为的,对其给予免职处理。

三、责任追究组织机构

成立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为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营运处、服务监督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营运处,由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营运处处长、服务监督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检查频率

采取“不定时间、逐点检查”及“四不两直”的方式,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组织营运处、服务监督处等相关职能处室对前方生产单位(含车队)开展1-2次检查。

五、处理流程

1.抽调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将当天检查情况自行统计、提出处理意见、签名确认后,再报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经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及时通报检查处罚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3.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等相关处室依据情况,执行相关处罚处理决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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