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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给予王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5-06 09:57:05

王超,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专在读,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4月进入市公交公司大修厂当学徒,2007年10月正式受聘市公交公司大修厂从事修理工工作,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为市公交集团公司维修中心检验员,2019年6月至今因驾照被吊销为市公交集团公司维修中心修理工。

经查,2019年3月13日22时许,王超酒后驾驶机动车,沿蒸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蒸路口路段时,被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民警查获,根据现场酒精测试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王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5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临界值,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3月22日,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王超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4月3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4月8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对其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10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起诉书指控王超犯危险驾驶罪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4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王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王超身为公司党员、管理人员,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纪守法,但其法纪意识淡薄,实施醉酒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为教育全司党员、管理人员以此为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2020年4月26日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同意,给予王超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公司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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