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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7-17 21:3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管理创新、业务精通、敢于担当、重实干、重业绩、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标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举荐中层管理人员,拓宽识人、用人渠道;

(四)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分、子公司班子成员选配过程进行全程纪实,实行回避制度;

(五)对在中层管理人员选配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处理、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因违纪违法、严重违章行为影响中层管理人员选配公平、公正的,应当宣布无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实战能力,善于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制度;

(五)对拟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具有政策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本公司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二年以上三级管理岗工作经历;

3.由中层管理人员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4.提任中层正副职的,年龄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

因工作特殊需要,对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年限,须事前报市国资委同意后,集团公司方可启动选配工作。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列为中层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班子成员人选: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受到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及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且必须明确兼职不得取酬。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

 

第六条  组织选拔的程序: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选拔任用方案; 

(二)方案报国资委批准;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五)组织考察;

(六)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任前公示五个工作日,报国资委备案;

(八)任前廉洁谈话,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中层管理人员人选按程序签发任命文件;

(九)党委会或董事会依法聘用。

第七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制定方案、方案报国资委批准、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演讲答辩与现场测评、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提出建议名单、党委研究决定、任前公示、报市国资委备案、党委会或董事会依法聘用。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制定方案、方案报国资委批准、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委备案、党委研究决定、任前公示、党委会或董事会依法聘用。

 

第四章 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确定选拔岗位任用名额及条件:

人力资源部针对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提出相应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

(一)民主推荐

    1.公司考察组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本部门人数较多的由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职工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成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部门下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参加;

2.民主推荐分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纪检监察室参加。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匹配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进行档案审查。

(三)研究决定

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力资源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及档案审查结果;

2.参会人员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守则》的要求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定。

(四)公示

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在公司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群众举报或有举报核查无问题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由主要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六)下发任职文件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中层管理人员人选按程序发文。

(七)对新选配到公司中层管理岗位及其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岗位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的,予以按期转正,正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八)在正式聘用前,集团公司须将具体人选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未按上述程序进行人事任免和聘用,一律无效。

第十条  实行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交流轮岗、回避制度:

(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聘任期限应与该届党委会或董事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后符合续聘条件的,按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续聘;

(二)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分、子公司班子成员续聘时可采取交流轮岗制,同一部门同一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同一部门(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聘任人员,在轮岗交流时须实行回避。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且不得聘任人事、财务、监督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五章 免职、辞职、解聘和退休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原因已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正常履职;

(三)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因失职、渎职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五)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严重违纪违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借调:

(一)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本人继续完成;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严重违纪违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解聘的。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实施社会化养老,不得擅自返聘留任。

对特殊岗位的人员,确需返聘留任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年,返聘前需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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