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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7-17 21:37:11
    为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广大一线员工积极进取、力争上游,自觉做好职业规划,充实管理人员队伍,提升车队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地做好车队长的选拔和任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队长的选拔

(一)选拔条件

1.在职职工年龄(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能胜任车队繁重工作任务;

2.具有高中、中专(中职)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再学习能力,热爱车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管理、生产组织指挥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在本公司从事管理岗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公司一线驾驶工作10年以上,未发生有责上报安全事故;

4.未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营运服务、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5.获得集团公司个人荣誉称号,可减少3个月工作年限;获得集团公司董事会特别奖可减少9个月工作年限。在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推荐的基础上,获得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个人荣誉称号可减少6个月工作年限;获得市委、市政府个人荣誉称号可减少12个月工作年限;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个人荣誉称号可减免24个月工作年限,以当年度最高荣誉核定减免年限为准,不重复累计减年限。

(二)选拔、培养、推荐流程及方式

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分(子)公司考察考核,通过重点培养并向集团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酝酿批准,并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全面核定。

二、聘用及解聘

(一)聘用

1.通过推荐、考察的队长候选人,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研究后,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后,按程序下发任职文件,试用期6个月。

2.车队长聘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经过严格考核合格者报集团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决定,可续聘。

(二)解聘

1.车队长聘任期满后,考核不合格者,经党委会或董事会研究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2.车队长在聘任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予以解聘:

(1)未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车队发生集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撤职等级的安全事故;

(2)未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未按计划要求开展营运管理工作;

(3)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索拿卡要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严重违纪违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解聘人员的处置

1.被解聘的队长,原则上按聘用前原岗位安排工作,也可遵循人岗相适的原则调整到相应岗位,但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工作安排;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违纪违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三、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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