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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19-09-10 16:28:59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衡公交委字〔2019〕20号                   签发人:彭建元



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处室: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

法》已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印发
 

                                                                                        (共印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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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7〕2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指导完善学习制度、对学习成果转化提出要求等,组长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代行职责;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中心组理论学习日常工作;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为组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严格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学习任务;党委负责党委办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办负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主要负责草拟年度学习计划、选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联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及其他参学人员、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考勤和学习记录、撰写中心组学习报告、报送学习情况、管理学习档案、协调新闻报道及其他事宜等。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按照每年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学习内容,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以及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市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及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公司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该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全面贯彻党的基础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靶向式”学习研究,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专题研讨会1次,每次研讨至少有3人以上作重点发言。中心组主要领导全年参加学习不少于8次,其他成员不少于10次。中心组成员到基层联系点宣讲辅导不少于1次,撰写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2篇以上,且至少1篇在市级以上的主流媒体发表。

第十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学习制度,主要包括:

(一)学习旁听制度。集团公司党委邀请宣传部门领导旁听集团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每年旁听不少于1次。

(二)学习督查考核制度。接受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对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

(三)学习报告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该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四)学习通报制度。以适当形式通报集团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五)学习档案制度。集团公司党委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学习计划和方案、学习通知、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发言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归档建档。

第十一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项经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需要。

第十二条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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