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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王超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5-06 09:48:09

司属各单位、处室:

王超,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衡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06198910113052,系维修中心修理工。

王超于2019年3月13日22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沿蒸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蒸路口路段时,被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民警查获,根据现场酒精测试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王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5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临界值,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2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4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王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鉴于王超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集团公司2020年4月26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同意,解除王超与我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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