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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谭建华等人酒驾的处理决定

来源:衡阳公交集团|发布时间:2020-05-06 09:49:31

谭建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1996年12月应聘到市公交公司工作,先后为二分公司、五分公司、四分公司、六分公司一线驾驶员,2019年6月至12月为燃料公司移车员,2019年12月至今在轮渡公司从事水手工作。

经查,2019年4月9日18时,谭建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东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晖区玉麟路口时,被衡阳市交警支队珠晖大队民警查获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公交决字[2019]第430400-2900522110号,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9年4月23日谭建华被衡阳市交警支队珠晖大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邹振苏,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高中文化。2018年9月10日应聘到市公交公司工作,一直为公交驾校教练员。

经查,2019年3月27日23时36分,邹振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中心血站路段时,被衡阳市交警支队蒸湘区大队民警查获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2010]430400290051557号,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9年4月22日,邹振苏被衡阳市交警支队蒸湘区大队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谢浩鸣,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湖南省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1年11月参加工作,2009年至今为二分公司营管员。

经查,2019年4月17日20时17分,谢浩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解放西路与红湘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衡阳市交警支队蒸湘大队民警查获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公交决字[2019]第430408-3000344590号,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9年7月5日,谢浩鸣被衡阳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谭建华等人法纪意识淡薄,实施醉酒、饮酒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教育本人和全司职工,引以为戒,经2020年4月26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同意,给予谭建华、邹振苏、谢浩鸣3人停岗停薪3个月处理。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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