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2-28
    2月26日上午,衡阳公交集团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暨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新生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表态发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委组织部干部四科科长曾建到会指导并作点评。 会上,周新生代表集团党委通报了本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来有关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并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深入剖析了领导班子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了整改方向和措施。随后,他还率先作个人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他班子成员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互相之间坦诚指出自身和他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从而达到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效果。 曾建在点评中对此次民主生活会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会议前期准备充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二是问题查摆详实全面,精准定位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三是批评意见真实中肯,体现了同志之间相互的信任和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四是整改表态积极主动,展现了集团领导班子整改问题、推动发展的坚定决心。同时,他还从强化思...
  • 2025-02-13
    为深入研判公交行业发展新态势,系统谋划2025年重点工作及未来战略布局,2月10日,衡阳市公交集团在集团大礼堂召开了为时一天的工作务虚会议。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新生主持会议,领导班子成员、职工董事、全体中层正副职及部分干事岗等共计100余人参会。 会议以“把握新机遇 开创新局面”为主题,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围绕2024年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2025年工作思路、目标举措依次进行了详细汇报。发言中,大家既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结合行业趋势和公司实际,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工作计划,展现了对新一年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各单位、部室汇报后,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管工作进行指导性发言。他们从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国企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运营、优化人员结构、拓展工作思路、科学规范管理等多个维度,为公交集团在新的发展中的市场定位、管理创新、服务升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周新生同志在总结讲话中以“三好、四稳、五进”高度肯定了各单位、部室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
  • 2025-02-11
      9月29日省纪委消息称,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省纪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30桌);操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此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规定强调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两不准”、“两禁止”: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人员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
  • 2025-02-11
    湖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纵深推进巡视巡察体制机制改革,近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健全完善覆盖巡视巡察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的重要举措,旨在形成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闭环,进一步压紧压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更加有力有效地推动“地毯式”“滚动式”整改。 《办法》共12条,1700余字。《办法》从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注重强化整改责任落实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要求,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等四个层次的整改责任进行...
  • 2025-02-1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
  • 2025-02-1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
  • 2025-02-11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
  • 2025-02-11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1996年1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
  • 2025-02-1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
  • 2025-02-1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
  • 2025-02-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ldqu...
  • 2025-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