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解除胡征军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

作者: 衡阳市公交集团
发布于: 2019-12-0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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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属各单位、处室:

胡征军,男,1968年12月出生,衡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1213101X,系二分公司106路驾驶员。

经查实,胡征军在2019年9月2日-25日期间,其驾驶106路320号车(自编号)23次违章超速,3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并提前收班,车队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胡征军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司规章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驾驶员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条第(九)款“严禁私自改变行车线路”及第(十二)款“严禁超速行驶或违章超车”。

 

鉴于此,经二分公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解除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征军之间的劳动合同。

 

 

 

中共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